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南

序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详尽,被国际社会广为接受,当事人可约定采用该规则仲裁。但该规则实质上是为非机构仲裁设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他任何机构在仲裁过程中都不会扮演任何角色。 由于缺少仲裁机构的支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拖延和阻挫。

若要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同时获得机构的支持,当事人需考虑如下因素:

  (a) 仲裁员的指定
  (b) 机构对仲裁程序的支持
   

仲裁员的指定:指定当局

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指定当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脚注的示范条款中,也建议当事人约定指定当局。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就仲裁员的指定又无法达成一致时,便不得向海牙的常设仲裁法庭申请委任指定当局来指定仲裁员。 此过程不仅耗时,更可能导致整个仲裁进程的严重拖延。

当事人若事先约定好定指定当局,便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拥有多年的仲裁员指定经验、强大的仲裁员队伍,完全有资格成为指定当局。当事人在合同或仲裁协议中,可考虑指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员指定当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仲裁员指定实务细则指定或确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