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指定当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脚注的示范条款中,也建议当事人约定指定当局。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就仲裁员的指定又无法达成一致时,便不得向海牙的常设仲裁法庭申请委任指定当局来指定仲裁员。 此过程不仅耗时,更可能导致整个仲裁进程的严重拖延。
当事人若事先约定好定指定当局,便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拥有多年的仲裁员指定经验、强大的仲裁员队伍,完全有资格成为指定当局。当事人在合同或仲裁协议中,可考虑指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员指定当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仲裁员指定实务细则指定或确定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