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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根据本机构仲裁规则的条款指定仲裁员。仲裁中心依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国际仲裁法》和《仲裁法》的默示选择规定以及应国际仲裁机构的请求指定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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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仲裁员的指定标准在有关法律条规中已有规定,在当事人合同中亦时有约定。仲裁中心将按照这些标准指定仲裁员。但在任何情况下,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指定一位德才兼备、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并且能被当事人认识到他确实是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 |
| 3. |
此外,仲裁中心努力为当事人以合适的费用、指定合适的仲裁员、审理合适的案件。仲裁中心指定候选人,既已认为候选仲裁员能够以快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议,符合当事人的期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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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为了使指定仲裁员在任何可能情况下,不仅在事实上独立公正,而且也让当事人感觉到如此。仲裁中心在考虑指定候选人时对仲裁员利益冲突的可能因素进行审查,这将增加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心。 |
| 5. |
接受考察的被指定人按照仲裁中心的仲裁员道德准则执行冲突审查,坦诚披露所有过去和现在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对其独立公正性可能引起正当怀疑的其他事项。 |
| 6. |
对于规则允许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情形,候选仲裁员也得通过独立公正性审查后,方可获得仲裁中心的指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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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在仲裁中心支持协助下进行的仲裁,所有仲裁员的费用均由仲裁中心确定,因此,仲裁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讨论指定条件。仲裁员报酬按照《收费表》的限额,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详见下文)。 |
| 8. |
仲裁中心鼓励仲裁员按照争议标的大小和案件性质制定小时计费表,而不是固定一个不变的小时费率。这对于指定仲裁员案件,仲裁中心有一个较宽的仲裁员选择范围,而对仲裁员而言,也有更多的被指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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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仲裁中心与指定候选人接触时将提议一个适合案情的小时费率。仲裁员可能会有自己的正当理由,认为所建议的费率不可接受,对此仲裁中心完全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仲裁中心将要求候选人说明其通常的小时收费或者可接受的小时费率表。仲裁中心将保存这些资料,以便将来有机会为该位候选人提供可接受的小时计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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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确定仲裁员费用(包括限额)后,仲裁中心将尽可能地根据仲裁费用、争议性质和标的大小之间的比例程度,以及在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员之间的比例程度,考虑费用的保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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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此外,对于规则允许当事人提名仲裁员的情形,仲裁中心同样按照上面第10 段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的费用和指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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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仲裁员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并同意其指定条件后,仲裁中心将确认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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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作为加强仲裁的成本效益的一种方式,仲裁中心对所有案件引入了仲裁员费用限额设定系统。按照仲裁员同意的小时费率和审理案件的时间收费,但不得超过案件设定的限额。 |
| 14. |
仲裁员费用限额以预估案件的标的额大小和复杂程度为参考确定。在指定仲裁员时设定规定限额。限额的重新审核以对案情了解深入程度为准。当事人陈述交换完毕时,仲裁中心将应仲裁员的请求重新审核费用额度。仲裁员应当在陈述交换完毕一个月内向仲裁中心提出审核请求,除非主簿官认为存在导致推迟提出审核请求的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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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仲裁中心对仲裁员费用账户和其他仲裁财务方面的管理,按照仲裁员费用实务细则(PN-02/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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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2007年4月1日以后指定的仲裁员,无需向仲裁中心支付服务费。 |
| 17. |
原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员指定实务细则(PN-03/06)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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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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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簿官于2007年4月1日签发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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