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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候选仲裁员只有在能确保不怀偏袒地履行职责、对仲裁语文具备足够的熟练程度、处理仲裁案件时能付出当事人合理的时间和精力时,方可接受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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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本职业准则中指仲裁员时所用的"他"中也包括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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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候选仲裁员应披露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引起对其公证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和状况。 |
2.2 若有如下情形,候选仲裁员应向中心登记官及提名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人作披露: |
(a) 与争议当事人,当事人代表或已知可能成为仲裁重要证人的所有以往或现有、私人或商业上直接或间接的密切关系; |
(b) 他事前对案件的了解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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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正性与独立性是衡量仲裁员是否有偏袒问题的标准。当仲裁员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或对争议本身心存成见时便会影响到仲裁的公证性。仲裁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或同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会影响仲裁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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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与当事人、当事人代表或已知可能成为仲裁重要证人的所有以往或现有、私人或商业上直接或间接的密切关系都会引起对候选仲裁员的公证性和独立性的正当怀疑。以往的商业关系,只有严重到有可能会影响到仲裁员的裁决时,才有理由对他的公证性和独立性引起正当怀疑。如此情况下,除非经当事双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候选仲裁员不应接受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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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接受指定之前,仲裁员只能就争议的一般性质、当事双方的公司名称及要求完成仲裁所需的时间作查询。 |
4.2 任何仲裁员在中心登记官发给当事人的仲裁庭组庭通知之前不得接洽任何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 |
4.3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避免与任何当事人或其代表就该案件单独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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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仲裁员一旦接受指定,便视为已接受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确定的报酬,并不得未经当事双方和中心登记官的同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收取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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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仲裁程序一旦开始,仲裁员便应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及举证,以尽快正确掌握案件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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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仲裁程序是严格保密的。仲裁员肩负当事人的信任,不得利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获取的保密信息,在任何时间用来谋取个人利益、谋取或损害他人利益。 |
7.2 本准则不可作为驳回或撤销裁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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