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指定程序

当事人依据新仲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或(国内)仲裁法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请求指定仲裁员时,新仲将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仲裁员的指定:

1.提名

在收到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新仲提名仲裁员委员会将遴选出候选仲裁员名单,并向新仲确认仲裁员理事会提交。

  • 提名委员会由新仲2名以上的法律官员组成。
  • 提名候选仲裁员时考虑的基本因素为:
    • 比较候选人的专业经验与案件争议性质;
    • 候选人的办案时间充足与否;
    • 候选人曾被指定为仲裁员的频次;
    • 候选人的既往办案表现。
  • 名单将按优先次序排列提名
    • 请求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提名委员会将按序提名3 ~ 4名候选人;
    • 请求指定三人仲裁庭仲裁员的,提名委员会将按序提名7 ~ 8名候选人。
    • 候选人曾被指定为仲裁员的频次;
    • 候选人的既往办案表现。

2.确认

确认理事会只要有2名以上的成员在名单提交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该名单便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作最终决定。

  • 确认理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来自新仲董事会。
  • 只要2名或更多名确认理事会成员,即可:
    • 确认或否决该名单;或者
    • 将候选人名单重新排序。

3.指定

副主席将指定名单中排序第一的候选人担任仲裁员。 副主席认为有正当理由改变排序的除外。

  • 只要确认理事会2名以上的成员在名单提交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副主席就可在名单中指定仲裁员。
  • 确认理事会否决名单的,副主席可以指定名单之外的人担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