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下载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143A号法令)2002年修订
第一部分 序言
第18条
合意裁决
第1条
简称
第19条
裁决的执行
第二部分 国际商事仲裁
第19A条
对不同问题作出裁决
第2条
本部分的解释
第19B条
裁决效力
第3条
《示范法》具有法律效力
第20条
裁决利息
第4条
以外部资料解释《示范法》
第21条
讼费的评定
第5条
第二部分的适用
第22条
不公开庭审
第6条
国际仲裁协议的执行
第23条
限制报道不公开的庭审
第7条
法院中止诉讼的权利
第24条
法院撤销裁决
第8条
指定《示范法》第6条的履行机构
第25条
仲裁员责任
第8A条
《时效法》的适用
第25A条
指定机构、仲裁或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免责
第9条
关于《示范法》第10条第(2)款中的仲裁员人数
第26条
过渡性条款
第9A条
关于《示范法》指定仲裁员
第三部分 外国裁决
第10条
关于《示范法》第16条第(3)款中的上诉
第27条
第三部分的解释
第11条
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
第28条
第三部分的适用
第11A条
确认竞合权利仲裁
第29条
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12条
仲裁庭的权力
第30条
证据
第13条
传唤证人
第31条
拒绝执行
第14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
第32条
公约国
第15条
《示范法》以外的仲裁法律
第33条
依其他法律规定执行裁决
第15A条
仲裁规则的适用
第四部分 一般原则
第16条
调解员的委任
第34条
本法约束政府
第17条
仲裁员出任调解员的权力
第35条
法庭规则
附录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章 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对当事各方平等相待
第二条
定义及解释规则
第十九条
程序规则的确定
第三条
收到书面信件
第二十条
仲裁地点
第四条
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五条
法院干预的限度
第二十二条
语文
第六条
履行协助和监督仲裁的某种职责的法院或其他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诉书和答辩书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四条
开庭和书面审理程序
第七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一方不履行责任
第八条
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质性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第九条
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法院协助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章 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
第十条
仲裁员人数
第二十八条
适用于争议实体的规则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二十九条
一组仲裁员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三十条
和解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未行事或不能行事
第三十二条
程序的终止
第十五条
指定替代仲裁员
第三十三条
裁决的改正和解释;追加裁决
第四章 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七章 对裁决的追诉
第十六条
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申请撤销作为对仲裁裁决的唯一的追诉
第十七条
仲裁庭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
第八章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承认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
附录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一条
第九条
第二条
第十条
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四条
第十二条
第五条
第十三条
第六条
第十四条
第七条
第十五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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